相关文章
友情链接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强对全省舞台艺术精品生产的引导和管理,根据《中共河北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推动我省文化建设进入全国第一方阵的实施方案》,打造艺术精品,推动我省舞台艺术创作不断繁荣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坚持人民至上的创作理念,坚持“三贴近”原则,遵循艺术创作规律、艺术人才成长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充分挖掘河北历史和现代文化资源,不断提升艺术创新能力,全面提高舞台艺术创作水平,引导艺术作品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增强我省舞台艺术作品在全国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条 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以下简称精品工程项目)支持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皮影等。传统剧目整理复排,组团、组台演出的剧目不在支持之列。 

  第四条 精品工程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两类。资助项目重点支持原创作品、具有较大修改意义的改编作品、有能力冲击国家级重要奖项的精加工作品、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作品。奖励项目主要面向在国内国际重要比赛中获得大奖的剧(节)目、具有较大市场效益的项目。每年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的数量根据申报评审情况确定。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省级艺术生产单位申报精品工程项目可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市、县级艺术生产单位(包括民营艺术生产单位)申报精品工程项目需通过当地设区市文化主管部门向省文化厅申报。 

  第六条  资助项目的申报。 

  (一)符合下列条件,可申报精品工程资助项目:     

  1、具有合法的舞台艺术生产资质和符合项目要求的 

  艺术创作、生产条件和创作队伍; 

  2、作品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和鲜明时代精神,具有创新意识,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3、具有明确的目标要求、实施计划和保证措施。 

  4、论证充分,对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评估评价全面、科学、准确。 

  (二) 申报资助项目须提供下列材料: 

  1、《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项目申报书》; 

  2、剧本或策划脚本;精加工作品须同时报送舞美设计图、音乐总谱、获奖证书(原件)和剧目的DVD视频光盘; 

  3、项目负责人和主创人员基本情况(主要艺术经历、获奖情况、社会影响力); 

  4、本单位的项目论证意见,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市场预测等内容; 

  5、不少于5人的非本单位专家的具名论证意见。 

  第七条  奖励项目的申报。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剧(节)目可申报精品工程奖励项目: 

  1、入选“全国优秀保留剧目大奖”;  

  2、入选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重点资助剧目”; 

  3、获得文化部“文华大奖”; 

  4、获得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 

  5、新创剧(节)目年度演出在50场以上,且演出收入超过100万元。 

  (二)奖励项目的奖励标准,由评委会根据投入水平、作品影响、实际效果具体评定。 

  (三)申报奖励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1、《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奖励项目申报书》; 

  2、奖励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颁奖机关公布的获奖名单原件和复印件; 

  4、项目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关材料(包括演出场次证明、演出收入报表、报刊评介资料等)。 

  (四) 已获得资助项目支持、实现预期目标的,一般 

  不得再次申请奖励项目。 

  (五) 已获得资助项目支持,但获奖层次、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取得重大突破、显著超过项目预期目标的,可再次申请奖励项目。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八条  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联合成立由厅领导以及相关部门参加的“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以下简称精品办,办公地点设在省文化厅艺术处),负责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比工作。 

  第九条  精品办负责建立由省内外专家组成的项目评审专家库,每次评审前随机抽取7至9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由领导小组确定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各一人,具体负责组织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论证、评审。 

  第十条  精品工程项目的评审程序为:项目单位介绍申请项目情况;评委会根据评审要求对申报项目的重点环节进行询问;项目单位对评委的提问做出解答;评委会对申报项目进行综合评议;评委具名投票。 

  第十一条  评委会根据综合论证及投票结果,提出入选项目名单,并向精品办提交项目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对项目的总体评价; 

  (二)对项目预期目标的估价; 

  (三)对项目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的评估; 

  (四)剧(节)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二条  精品办整理评委会意见后,提出精品工程资助项目和奖励项目名单及支持金额,报“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十三条  对具备精品工程支持条件、但尚需补充材料的申报项目,由精品办汇总评委会意见后,反馈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对项目创排或加工修改做出详细方案,于20日内报精品办。 

  第十四条  凡获得精品工程支持的项目,项目单位须与精品办签订《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责任书》,由省文化厅、省财政厅按《河北省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拨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考核 

  第十五条  凡获得资助项目支持的项目,由精品办组织相关专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考核分期中评估和结项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  期中评估。项目一、二度创作基本完成,达到预定目标要求,在进入制作合成期前,进行期中评估。 

  (一)精品办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期中评估; 

  (二)期中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剧本质量、二度创作构思、工作计划、实现项目目标的可能性、前期开支情况等; 

  (三)期中评估初次不合格的项目,由评估组提出完善和修改意见,项目实施单位在对项目按要求进行调整后,可于2个月内再次申请期中评估。再次评估不合格,取消项目资格。 

  第十八条  结项考核。项目完成,实现预期目标要求、经项目单位申请,可进行结项考核。 

  (一)结项考核由精品办组织艺术、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负责实施; 

  (二)结项考核的内容包括,预期目标的完成水平、社会效益(获奖情况、新闻媒体评价、演出场次、演出覆盖面、受众人数)、经济效益(演出收入、相关收益、投入产出比)、综合效益(管理创新、队伍建设、延伸效益)等。项目单位须提供项目结项书、项目自我评价意见、获奖证书、演出场次证明、宣传资料、财务报表等相关材料; 

  (三)评审组在综合审查相关材料后,按项目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其他效益对项目进行分类打分。经综合评估后,确定项目的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 

  (四)结项考核合格的项目准予结项;结项考核优秀的项目,视项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奖励;结项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不予结项,并视具体情况予以限期改正、撤销项目等处置。 

  第十九条  凡属撤销项目的,自项目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报精品工程项目。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